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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资料(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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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预付卡1.预付卡的性质目前市场上预付卡有两类:多用途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2.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 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 000 元挂失 可挂失 不挂失赎回 (1)可赎回。(2)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3)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不赎回(另有规定除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有效期 不得设置有效期 (1)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2)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3.风险控制(1)实名制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2)透支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②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③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3)现金使用限制①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 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②一次性充值金额 5 000 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③预付卡现金充值应当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④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4.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1)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2)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 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20 年新增)[考试报名]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名入口[成绩查询]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查询入口[真题答案]全国会计职称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培训课程]最新会计职称考试高清视频辅导课程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