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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资料(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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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一、签发空头支票的罚则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 1 000 元”的罚款;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3.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法律责任具体违法情形 经营性存款人 非经营性存款人开立撤销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并处“1 000 元”的罚款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私自印刷开户许可证。)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给予“警告”并处“5 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并处“1 000 元”的罚款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变更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按规定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 000 元”的罚款给予“警告”并处“1 000 元”的罚款[考试报名]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名入口[成绩查询]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查询入口[真题答案]全国会计职称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培训课程]最新会计职称考试高清视频辅导课程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