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滚动 > 详情
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例研究

来源劳动案例库   2023-05-20 09:21:23

【裁判要点】


(相关资料图)

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特别是周某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周某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开展工作而非独立开展工作等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周某为某家政服务公司月嫂,负责为新生儿提供护理。其入职当天与该公司签订《妇婴护理中心聘用员工协议书》,约定:周某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试用期三个月,通过考试评定后转正,并约定了转正后的底薪、夜班费及离职方式等,周某自动放弃由公司缴纳社保,该公司给予周某现金形式的保险补助。后周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请求】

周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确认周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双方当事人已对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进行了约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特别是周某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周某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开展工作而非独立开展工作等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一:周某诉天津某家政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提示】

提示家政公司应规范用工行为,如果与月嫂之间不存在严格的人事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不存在针对工作时间等明确要求,双方仅平台信息推荐,建议不要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但应签订平台信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服务内容及权利义务等。

提示家政服务从业者,如果平台或家政公司对服务人员有严格人事管理关系或人事奖惩管理,并对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有严格要求等,甚至明确了社会保险自行缴纳等问题,那么双方之间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建议保留相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