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P-GZ-5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内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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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GZ-5101-2020 英文版(现货9秒发送 www.gb-gbt.cn):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Interior trim parts of Motor vehicle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件产品。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38262-2019 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
他版本时,则应按CCAP发布
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1 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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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监督抽样检测一般是指: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CCAP将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减少认证要素进行
组合,包括:
A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
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B类、C类、D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或检
查(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的之一或者组合)。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模式选择可根据附件4进行。
CCAP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决
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
差异的汽车内饰件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内饰件的结构(层数或块数);
(2) 各层材料的材质、厚度和加工工艺;
(3) 层(或块)间的连接方式;
(4) 适用的标准;
(5) 客车内饰材料分类。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
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
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
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流程
(1)认证的委托、资料评审和受理;
(2)划分认证产品单元、编制认证方案;
(3)认证合同的签订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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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型式试验;
(5)初始工厂检查;
(6)检查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7)颁发认证证书;
(8)获证后监督。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需提交的资料和技术材料包括:
(1) 认证委托书或合同;
(2) 工厂检查调查表;
(3)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初次申
请及有变更时):
a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境外企业应提供其相应的合法注册和/或生产证明资料。
b生产者(制造商)的商标注册及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应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标准变更证明、核准续展证明等文件为准,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应涵盖衬片产品;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应以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
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为准或者商标局的备案证明。)
c如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
的相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f对于境外认证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的承诺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含“三
包”、“召回”及相关质量责任)相关证明文件。
(4)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
a 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规定;
b 质量保证能力控制文件目录,应符合附件2中附录1的相关要求;
c 已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5) 汽车内饰件产品描述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6)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图纸和照片。
(7) 层积复合材料产品剖面示意图。
(8)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生产一致性控计划变更时),编制要求见附
件3;
(9)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3(获证后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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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标志加施方案(首次申请和变更时)。
(11)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汽车内饰件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CCAP提供委托企
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
产企业之间签订的ODM/OEM 协议、授权书及ODM 原始认证证书复印件(适
用时)。
5.3认证方案及认证合同
CCAP将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如申请资料需要补充或完善的,将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资料评审完成后,将向委托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在受理后,CCAP将依据评审结果制定认证方案,方案包括: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型式试验检验方案;(包括签约实验室的选择确认);
(3)工厂检查方案及时间(人日);
(4)预计的认证费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要求。
CCAP将把上述认证方案通知认证委托人,在沟通取得一致后,与认证委托人正式签
订认证合同,作为本次认证实施的依据。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CCAP将在资料评审后制定产品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
数量、检测标准与检测项目、认证委托人可以选择的签约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原则上由认证委托人送样至签约实验室进行检测。必要时,也可由
CCAP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抽样用于检测。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时,CCAP将从
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6.1.2.1 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CAP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
时,CCAP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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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标准及检验项目对样品数量及样件尺寸的要求:
(1)GB 8410-2006试验样品要求:
应保证能从送样/抽样的内饰零件上,对于同一设计燃烧速度的材料,取下至少 5 块
试样。
标准试样为一矩形,其尺寸长为356mm,宽为100mm,试样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
过13mm。若内饰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的上述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
样:
a)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
量做成接近内饰件的宽度。
b)如果内饰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 GB-GBT.cn 138mm。
对于只有用同材料同工艺专门制造标准试样(即GB 8410-2006中第4.3.2 条取样方法的
c 和f)才能进行试验的产品,以及内饰件尺寸不满足上述a)和b)规定的产品,不须按照
本规则进行检测。
(2)GB 38262-2019试验样品要求:
零件最小尺寸应符合该标准4.2.3和4.2.4的要求;
零件实际厚度小于表2推荐的标准厚度时,试验样品厚度为零件实际厚度;零件实际
厚度大于表2推荐的标准厚度时,可采用截取方式制成标准厚度样条;无法采用截取方式
的零件,可制作成符合截取后状态的样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需要在报告中说明。
对烟密度进行测试时,零件厚度应按GB/T 8627的规定。
4 烟密度 GB/T 8627-2007
长(25.4 ± 0.3) mm,宽(25.4±0.3) mm,厚(6.2±0.3) mm, 试样
3块。
燃烧性能等
GB 8624-2012 长(1050±5) mm,宽(230±5) mm。纵向、横向各6个。
(3)GB 24407-2012试验样品要求
取样数量:
水平燃烧:5块/种;
氧指数:纺织材料:经向、纬向各15块/种,其他材料:15块/种;
烟密度:3块/种;
内饰材料的氧指数 OI≥22%,对于不同材料的取样方法按以下执行:
a)针对纺织品及塑料、橡胶类涂附织物,试样应从距离布边1/10幅宽的部位剪取,
每个试样的尺寸为150 mm×58 mm。对因尺寸太小无法按照规定尺寸制样的产品不做此
条要求。
b)其它塑料材料,试样应按照表3规定取样。对因尺寸太小无法按照规定尺寸制样的产
品不做此要求。
6.1.2.2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应与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中至
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和供货单位等内容。
6.1.3 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见本规则附件5。
6.1.4 签约实验室的选择和确认
认证委托人可在CCAP提供的实验室范围内选择和确认检测实验室,CCAP将根据委托
人确认意见,向签约实验室下达检验委托单进行样品型式试验。
6.1.5型式试验的实施
6.1.5.1 型式试验由CCAP委托签约实验室完成。签约实验室应依据CCAP的相关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
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5.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实验室将向CCAP通报试验不合格情况。委托人如继续
要求认证,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CCAP提交整改材料,由CCAP重新确认复试检验方
案。原则上应选取与上次不合格相同规格的样品进行全项检测。如复检合格,型式试验通
过,否则不通过,终止认证。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和/或未提交复试检测样品的,终止
本次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本次委托,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委托并重新
进行型式试验。
6.1.5.3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从样品送达签约实验室之日起计算),因样
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1.6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将向CCAP出具符合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
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结束时,CCAP将随认证证书(或认证
决定)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CAP
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为CCAP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按生
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6.2.1基本原则
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
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CCAP将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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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试验合格后1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检查原则上应覆盖申请认
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
员、活动。
6.2.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提交CCAP进行审查,审查后CCAP将审查
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要求的,审查通过。若CCAP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
划不满足要求,委托人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CCAP将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
委托人。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CAP将依据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检
查的产品、场所及检查范围。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生产
企业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企业为1~2 个人日。
6.2.3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一般情况下,CCAP将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到生产现
场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
6.2.3.1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原则
CCAP将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
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必要时,CCAP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
施延伸检查。
6.2.3.2产品一致性检查及现场指定试验
工厂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
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检查:
a.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委托认
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b.认证产品的结构与参数,应与型式试验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c.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检验项目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一般每个工厂为2~4人日,根据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
考虑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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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ODM 模式生产企业检查
依据CCAP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对ODM 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时,每个ODM
生产者(制造商)的现场检查人日数不应超过0.5 人日。
6.2.3.4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
对于初始工厂检查,检查结论均分为“工厂检查通过”、“存在不合格项,经整改验
证后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三种。其中各结论的条件分别是:
(1)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2)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CCAP在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后通过。分为:
a)书面验证后通过:指对存在的一般不符合项,检查组对工厂采取的纠正措施经书
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b)现场验证后通过:指对存在的不符合项,检查组对工厂采取的纠正措施经现场
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3)工厂检查不通过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
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
差异;现场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原则上);关键资源不满足要求;检查发现认证产品存
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非法和违规使用CCAP标志或证书;工厂存
在严重不诚信行为;或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时,
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6.2.3.5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
检查组在工厂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如工厂检查中开具了不符合项,
应对企业提出纠正措施的验证方式(如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及整改时限的明确要求,并
将验证结果及时告知生产企业。
当检查组现场审查结果经过CCAP评定后结论发生变化时,CCAP应及时将结论通知生
产企业。
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第0.2条向CCAP提出企业
分类结果的建议。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CCAP对型式试验结果、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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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CCAP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的时间期限。
一般情况下,自CCAP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到颁发认证证书(或做出认证决定)的时
间不超过90天,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提交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的
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但不包括认证委托人方面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如
委托人准备资料及试验样品、不符合项的整改及复试检测所需的时间。
其他认证流程时限,按照CCAP相关规定要求执行。CCAP各部门将按照相应文件的要
求控制认证时限。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在CCAP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各
项认证活动。
由于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
证时间内。
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认证实施的要求见附件4。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CCAP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监督方式是获证后的跟
踪工厂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上述方式的
组合。
CCAP将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选择获证企业适用的
认证模式,制定获证后监督方案,实施差异化监督方式的选择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