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黄山市一典型案例入选!
6月5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资料图片)
《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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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卖花采江砂……安徽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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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
梅某宝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入选!
梅某宝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梅某宝数次到休宁县城北农贸市场收购野生兰花,后分别放置于其经营的两个花店出售。4月1日,林业调查人员从其店铺查获22盆野生兰花。经鉴定,案涉22盆兰花均为野生春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裁判结果】
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梅某宝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春兰,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梅某宝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植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植物多样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兰花属天然生长的兰科植物,在2021年公布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属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本着“判处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现身说法倡导野生春兰保护,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对警示引导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杜绝非法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案件宣判后,休宁县人民法院联合检察、林业部门,将案涉22盆野生兰花移植至齐云山国家公园,确保其在适宜的环境下生长。
来 源:安徽高院 休宁法院
编 辑: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