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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加大政采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 通讯员马青报道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财政局发布《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从确保份额和落实评审优惠幅度两方面着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通知》强调,确保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通过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等形式,确保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达到60%以上。
针对落实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幅度,《通知》强调了“顶格”二字,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在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20%价格扣除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中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扣除。
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5%价格扣除优惠;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工程项目中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对采购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上述最大优惠政策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发布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运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电子标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