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慧萍 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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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养老焦虑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俗话说养儿防老,但是万一儿女先走一步,自己的养老问题又该谁来负责?
原告张某系两位被告的爷爷,原告张某与配偶共生育有5个子女,在张某起诉孙子时,已经有四个子女去世,还有一个子女在世。原告张某认为,孙子也应该赡养自己,所以起诉两个孙子,要求两个孙子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在原告尚有其他成年子女在世的情况下,两个孙子不符合赡养费给付主体的一般要求,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梳理出以下问题。
问题一: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以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其他在世子女或者其他在世子女均无力赡养;(4)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属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形。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有负担能力”是指孙辈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可以向祖辈提供经济支持。孙辈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的,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2.“子女无力赡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这里的“子女”包括祖辈的全部子女。
3.孙辈对祖辈的赡养是以孙辈父母的赡养义务为基础的,因此,孙辈赡养祖辈的标准不应宽于孙辈父母赡养的标准。
问题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支持,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精神、特殊需求同样需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患病陪护、休闲娱乐、经常看望等。
问题三: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在世子女是否就不用再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上一个问题可以得知,子女赡养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虽然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子女的赡养义务法律也并不能完全免除。若子女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赡养,也仅仅是经济供养义务暂时免除,但是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仍需要履行。
问题四:高龄子女可以不赡养自己的父母吗?
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原告起诉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部分子女以自己也是年满60周岁的老人,尚需子女赡养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该种情形并不符合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情形,仍应当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判决全部子女每月都需向老人支付赡养费至老人去世时止。
所以,不能仅仅以年龄大,自己需要被赡养为由,免除自己的法定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免除赡养义务通常也只是免除经济供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免除情形:(1)父母对子女实施严重犯罪行为;(2)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3)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综上,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也可能需要承担赡养义务。赡养不仅是经济支持,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子女即使无经济负担能力,也要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在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共同承担对老人的赡养。子女不能以自己年龄大尚需赡养作为推脱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一般情况下不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也可以主动赡养、照顾家中老人,发扬传统美德,传承优良家风。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