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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万通发展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遭上交所给予监管警示。
2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控股合计持有的06亿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7%。就前述事项,相关股东已收到中国结算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但未及时披露。此后,上交所先后于2月13日、2月17日发出监管工作函和问询函,要求其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月2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
此外,根据公司于2月17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及2月23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万通控股在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尚未披露期间,于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00万股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且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相关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在中国结算相关文件已明确股份冻结事实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经监管多次督促并发出函件后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迟延,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