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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到4S购买了一部宝马,发现不是新车,女子要求“退一赔三”140万

来源搜狐汽车   2022-11-26 07:32:34

江苏苏州,尹女士想买一辆宝马车,也到好几家4s店看过,最后,她选了一汽贸公司的宝马X4,全新车,一共花了46.6万,颜色是她喜欢的红色,很是耀眼。

开了一段时间,达到保养里程后,尹女士将车开到4s店做保养,当时正尹女士在休息室喝咖啡,4s店的一工作人员突然找到尹女士,告诉她,她的宝马车调过表。

尹女士不明白调过表是什么意思,直到工作人员给她解释后,她才明白过来,自己被汽贸公司欺骗了,自己买的宝马车不仅不是全新车,之前还发生过交通事故,是一辆二手的事故车。


【资料图】

随后,尹女士把车开到汽贸公司,要求对方退车。让人没想到的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汽贸公司也不同意退车,甚至直接把门关了,让尹女士找不到人。

一怒之下,尹女士把汽贸公司告上法庭,她不要求退车,但提出了3倍赔偿请求。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的3倍。

这一条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退一赔三”条款,从法律条文上看,只说了可以3倍赔偿,似乎没有说可以退车?

2、退车的规定,来源《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换而言之,消费者遭受欺诈,要求退车是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被欺诈者最重要的权利。

3、《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尹女士不要求退车退款,只要求3倍赔偿,是她的权利,在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比较特殊的是,尹女士并不是不想退车,而是汽贸公司已经关门跑路了,没办法退车。真把车辆退给汽贸公司,也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贸公司隐瞒车辆卖给他人的记录和发生过事故的情况,将其包装成新车进行销售,已构成消费欺诈。

最终,法院支持了尹女士不退车,但要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判汽贸公司按车价3倍赔偿尹女士140万余元。

大家觉得,这140万,尹女士能拿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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